随着数据恢复技术不断提升,数据恢复技术助检察院侦查破案屡屡皆是,电子证据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实践中多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网络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电磁方式记录存储的信息,对于案件事实往往具有关键的证明作用。
针对电子数据所具有的“多样性”、“易灭失性”特征,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中,必须重视数据恢复技术手段的应用,发挥其“补救性”、“针对性”、“权威性”特点,解决恶意删改数据、恶意损坏存储载体致使数据丢失的问题,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查办提供技术支撑。
2013年以来,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在72.73%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采用了数据恢复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还原了案件真实情况,发挥了电子证据在案件初查过程中的指向作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定案作用以及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佐证作用。
当然,实践中数据恢复技术手段还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数据恢复容易失去时机。一方面由于被调查对象往往在案发前将一些可以直接提取的涉案数据信息予以删除,原本可以通过简单恢复手段就能提取的数据被迫进行数据的深度挖掘,加大了数据恢复的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由于数据恢复需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同时又涉及被调查人员的隐私问题,相关鉴定委托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常常造成无法在第一时间调取到有价值的数据。
数据恢复技术设备相对欠缺。目前,基层院用于恢复电子数据的软件是较为低端的国内软件,相较国外同期取证软件的取证能力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恢复的功效。而购买国外取证软件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基层院经费压力大。
数据恢复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目前基层院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的更新换代难以跟上科技进步的脚步,导致在数据恢复过程中很难达到提取恢复电子数据的侦查目的。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对案情不清楚,如何在上万条的数据中找到具有证明意义的数据,对不明案情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困难。
数据恢复受反取证软件限制。目前基层院使用的取证软件多数都是国产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对数据多次擦写后的恢复能力有限。如果被调查对象使用了可以对磁盘多次擦写的反取证软件来删除数据的话,使用国产取证软件则无法恢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数据恢复技术手段,提升应用效果。
第一,整合资源,实现检察技术一体化。积极打造以省级检察院为龙头、分市院为支撑、基层院为基础,三级院上下一体、资源统筹共享、运转规范有序的检察技术联动体系,实现检察技术的一体化。具体而言,就是由基层院运用现有设备装置完成数据提取恢复;较为复杂的,可以提请上级院给予技术上的指导;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协调抽调相关技术人员,通过技术人员合作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第二,加强合作,增强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的交流,实现检察技术工作前置。在提取相关储存介质之初,侦查人员要向技术人员介绍大概案情和急需的电子数据概况,而技术人员则应根据侦查人员提出的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提取、恢复以及深度挖掘,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关键性证据流失的情况发生。
第三,加大投入,提升技术设备功效,强化技术人员操作水平。在技术设备方面,基层院应加大对技术设备的投入,更新软件系统,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资金支持;在技术人才方面,通过人才引进、培训交流和自我提升的方式,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水平。
第四,简化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保证案件证据提取及时完整。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中,侦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种存储介质都应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提取存储介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原始数据信息的灭失。同时,面对技术审批手续的复杂性,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应当积极探索技术协作的“绿色通道”,以此来减少审批时间,提高效率。